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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七 章 製程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31 條
原材料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之原材料,具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二、驗收不合格之原材料,明確標示並適當處理,避免誤用。
三、原材料之暫存,應避免製程中之半成品或成品遭受污染;溫度、溼度有管制必要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四、原材料,依先進先出原則使用,並於外包裝或置放處,載明名稱、日期或其他可供辨識及追溯之資訊;於分裝或拆除外箱後,亦同。
五、生鮮或其他易變質腐敗之食品原料,依生產計畫所需予以採購、處理或加工。
六、食品添加物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足資區別之專區,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且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專冊或專檔登載食品添加物之品名、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及進貨、領用與庫存之數量、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