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生產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之原理,規劃生產製程。
二、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之原理,操作、使用、維護及檢查設備、器具及容器。
三、編制每批生產批號,並作成紀錄。
四、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於製程中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五、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健康食品製造設備與用具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六、用於乾燥製程中所使用設備之空氣,應經適當之清淨及過濾。
七、因機械故障或其他因素致延滯生產時,對已調理或調配完成之半成品,及時採取防止其劣化、變質之應變措施;於恢復生產時,對該時段完成之半成品及成品,應予評估或檢驗;經評估或檢驗後,發現已劣化或變質者,不得繼續製造或出貨。
八、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予以檢驗;其檢驗結果,應予明顯標示及適當處理。
九、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具使用限量者,其秤量及投料,應重複檢核。
十、有防止金屬或其他異物混入食品及其他交叉污染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