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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七 章 製程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33 條
健康食品之包裝,應有避免健康食品於貯運及銷售過程中變質或污染之措施。

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應禁止再予使用;得回收使用者,應於清潔後,以適當方式消毒或殺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