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八 章 倉儲及運輸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35 條
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物品應予分類,分別貯放於棧板、貨架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使其距離牆壁、地面至少五公分。
二、倉儲作業,依先進先出原則辦理,並確實記錄。
三、倉儲作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有管制溫度或濕度必要者,應訂定合理管制方法及基準,定期檢測及確實記錄,並定期維護相關設備及儀器,確認效能及校正其準確性。
四、冷凍及冷藏食品之貯存,不得逾貯存設備最大裝載線,並維持適當之冷空氣循環。
五、倉儲過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設定之貯存條件。
六、定期檢查貯存物之性狀及有效日期,必要時得予檢驗,並確實記錄其檢查或檢驗結果;其有異狀者,立即為適當之處理,並作成紀錄。
七、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設置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無從防止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