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十 章 食品安全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45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危害分析之執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列出有危害人體之虞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物質。
二、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其發生頻率與嚴重性,據以訂定預防、去除或降低危害物質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