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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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十 章 食品安全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48 條
製造業者應對重要管制點,訂定發生系統性偏差時之矯正措施。
前項矯正措施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引起偏差原因之去除或改正。
二、健康食品因偏差致違反相關法令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應執行之回收、處理及銷毀程序。
第一項系統性偏差,製造業者於必要時,應重新執行危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