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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 112年06月28日)
第 22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當地上、下水道之建設,改良公廁之設備與衛生,宣導私廁之清潔與衛生;必要時,得施行糞便等消毒或拆除有礙衛生之廁所及其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