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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 112年06月28日)
第 24 條
前條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除其媒介傳染病之原因係由於所有人、管理人之違法行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立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地方主管機關應評定其價格,酌給補償費。

前項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