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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 112年06月28日)
第 28 條
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業務、因應疫情防治實施之特定疫苗管理、使用及接種措施,得由受過訓練且經認可之護理人員施行之,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及藥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