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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四 章 防疫措施 ( 112年06月28日)
第 54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