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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二 章 運輸工具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11 條
船舶於駛離國際港埠前,應經檢疫單位許可,始得辦理出港及結關申報手續。

檢疫單位依第九條通報內容,認為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於許可入港時,一併許可其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