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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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二 章 運輸工具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14 條
應於檢疫單位指定之地點接受登船檢疫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疫單位許可者,得先行進港再接受登船檢疫:
一、因氣候惡劣、登船困難或其他安全因素。
二、船上人員傷病,須緊急送醫。
三、機器故障,無法錨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