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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二 章 運輸工具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15 條
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航空器,於本航次飛航途中發現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時,負責人應即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
一、航空器名稱。
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時間及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
三、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
四、傳染病病人或死亡個案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
五、不明原因死亡動物之種類、數量等相關資料。

前項航空器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配合接受登機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