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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二 章 運輸工具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16 條
接受登船(機)檢疫之運輸工具,船(機)長及其相關人員應配合下列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依檢疫單位要求,於進港前對所載人員及物品施行必要之衛生措施。
二、依檢疫單位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接受登船(機)檢疫。
三、檢疫單位實施登船(機)檢疫時,指派人員陪同檢疫。
四、據實答復有關檢疫之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