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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二 章 運輸工具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18 條
運輸工具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檢疫單位得對運輸工具及載運之人員、物品進行隔離措施。

前項運輸工具未經檢疫單位許可前,其載運之人員、物品應予留置,不得接觸其他人員及物品;其人員經遷移至陸上之隔離場所者,亦同。

前項運輸工具為船舶者,其不願接受隔離措施時,船長應以書面通知檢疫單位後,懸掛檢疫信號,即行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