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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七 章 附則 ( 106年10月17日)
第 39 條
經研判為傳染病病人者,檢疫單位得移送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或隔離治療。

前項人員所需之運送費、掛號費、診療費及其他診療相關費用,由主管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