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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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二 章 運輸工具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8 條
運輸工具應接受檢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軍用。
二、僅航行於國內港埠間。
三、在二十四小時內無人員上下及貨物裝卸並開航出港。
前項各款所列運輸工具在航行中發現有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或有其他防治需要時,仍應接受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