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