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24 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不接受講習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