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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26 條
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其服務機關(構)應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之方式、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