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6 條
醫事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篩檢及預防工作;其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