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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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防治教育及宣導。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明訂年度教育及宣導計畫;其內容應具有性別意識,並著重反歧視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