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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