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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透過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傳染於人,得視需要,建立針具提供、交換、回收及管制藥品成癮替代治療等機制;其實施對象、方式、內容與執行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參與前項之機制而提供或持有針具或管制藥品,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