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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 111年10月05日)
第 13 條
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症狀項目。
二、地方主管機關人員發現前款症狀項目之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應填寫症狀通報報告單,報告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