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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 111年10月05日)
第 14 條
即時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醫院定期報告急診病人就診相關資料。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