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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 111年10月05日)
第 3 條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分類如下:
一、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
二、實驗室監視及預警系統。
三、定點醫療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
四、學校監視及預警系統。
五、醫院院內感染監視及預警系統。
六、全民監視及預警系統。
七、防疫物資監視及預警系統。
八、人口密集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
九、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
十、即時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
十一、其他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