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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05年04月0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防疫資源系統,指中央主管機關就防疫人力、物資及設施等建立之有關資料庫,其類別區分如下:
一、防疫人力資料庫。
二、防疫物資資料庫。
三、防疫設施資料庫。

第 4 條
前條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之需要辦理調查更新。

前項調查作業,相關機關及醫療機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