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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 96年10月19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二、結核病。
三、梅毒。
四、淋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時,應同時公告其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