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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 96年10月19日)
第 5 條
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
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