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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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24日)
第 5 條
指定醫院應於院內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並不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但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