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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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11 條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