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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15 條
審議小組置辦事人員,協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相關事項,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現職人員擔任;並得視救濟審議業務需要,進用相關專業或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