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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16 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逾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請求期間。
二、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不足,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