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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97年01月22日)
第 4 條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性別、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及規格。
四、徵用期限。
五、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
六、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日期及字號。
八、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