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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97年01月22日)
第 6 條
徵用土地、建築物之補償費,應參照徵用當時同一區域鄰近房地之租金加計二成計算。

前項財物之徵用期間未滿十五日者;其補償費以十五日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三十日者,其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