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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97年01月22日)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消耗性質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

如須歸還未使用之財物時,徵用機關應填具財物返還證明,連同該剩餘財物,歸還被徵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