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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112年05月01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就符合下列資格者,委託為受託檢驗機構:
一、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檢驗方法。
二、經實驗室能力試驗合格。
三、通過與委託檢驗項目及方法相當等級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檢測。
四、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

受託檢驗機構以辦理本法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傳染病之檢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