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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9 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按船舶入國(境)每次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船檢疫費: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超過一千至五千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一千九百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超過五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二千元。
(四)超過一萬至三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三千二百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超過三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四千四百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五千元。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船舶衛生檢疫費:
一、遊艇:五百噸位以下者。
二、無動力駁船:其拖船,已依前項規定徵收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