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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 97年01月28日)
第 12 條
本中心解散後,各進駐機關應將於本中心成立期間之各處置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彙整、陳報;各項復原重建措施,由各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