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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 110年09月03日)
第 10 條
補助費用經審定後,主管機關應於審定結果處分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但請求權人對補助費用之審定不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