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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 110年09月03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指公、私立醫療機構、警察或消防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之人員或受委託之自然人,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造成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前項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之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者,得不予補助。

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