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 110年09月03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上限如下:
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者:
(一)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中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輕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者: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助上限,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第五類傳染病之特性及嚴重度,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以公告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