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
請求權人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補助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
一、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傷病:
(一)檢察官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但經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者,得以法院裁定書代之。
(二)醫院出具之傷病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身心障礙:
(一)前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情事致死亡: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合法死亡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
四、子女教育費用: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合法死亡證明文件。
(三)學生證影本及繳費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