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請求權人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
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
(一)醫院出具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單位出具係因執行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確認罹患第五類傳染病報告。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
(一)前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
四、子女教育費用: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學生證影本及繳費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