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 110年09月03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受理或資料齊全之日起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