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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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年02月16日)
第 2 條
醫療機構應執行之感染管制措施如下:
一、依醫療法規定申請設置之綜合醫院、醫院、慢性醫院、精神科醫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本辦法所定之措施為之。
二、其他醫療機構:依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所定之措施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