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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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年02月16日)
第 3 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管制會(以下簡稱感管會),由醫療機構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召集人,負責機構內感染管制政策擬定及督導事宜,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