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12 條
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
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
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
五、辦理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
六、督導高防護實驗室人員之知能評核及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
七、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之應變演習。
八、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設備保養及維修前之清潔消毒作業。
九、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溢出或其他事故之除污作業。
十、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之廢棄物處理。
十一、調查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異常或意外事件,向生安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