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生安會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
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建立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監測機制。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免設生安會之設置單位,前項職責由生安主管負責。